索引号: | 002564328/2024-00024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水许〔2024〕17 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水利局 |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和《湖州南太湖新区环卫作业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从王家漾和龙溪港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王家漾取水口位置坐标东经 XX、北纬 XX、龙溪港取水口位置坐标东经 XX、北纬 XX,所属水功能区,王家漾未划列水功能区;龙溪港属于苕溪6:西苕溪湖州饮用、工业用水区。年取水量为 20.76 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
二、本项目无退水,不新设入河排污口。
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四、本项目应采取节水措施,优化提升取水、喷洒,喷淋、地面清洗等设备,做到节约环保。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 30 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八、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九、本取水申请批准后 3 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十、此文件下发后,2024 年度取水计划量按许可量执行,
不再另行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