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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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28/2024-00002 成文日期: 2024-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水利局
湖州市水利局收费目录公示清单
发布日期:2024-01-16 17:09

    期:

2024年1月16日

执收单位:

湖州市水利局

单位负责人:

龚丁

人:

刘文龙

   址:

湖州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6楼

联系电话:

0572—2667937

    机:

0572-266791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水资源费


浙水资〔2021〕6号

详见文件。

1

地表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综〔2008〕79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浙价资〔2014〕1959号                   浙水资〔2021〕6号 浙政办发〔2022〕8号 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1.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2.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3.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4.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详见文件。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

0.20元/立方米


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元/立方米


贯流水

0.02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


特种用水

1元/立方米

2

地下水



一般用水

0.50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

2元/立方米

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政办发〔2015〕107号

2015年10月1日起,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

1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0.8元/平方米

财综〔2014〕8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政办发〔2022〕8号 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2

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

0.8元/平方米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期间

按销售额的千分之0.8计征

根据核定的开采量

3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0.16元/吨

根据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

4

排放废弃土、石、渣

0.8元/立方米

对已按上述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