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履行好《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所赋予的部门职责,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公信力,树立公平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三)《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四)《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共对《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两类违法行为各设置了四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八项行政处罚资料基准)。
(一)《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款共设置了4项自由裁量基准,分别是: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2、逾期不改正,对遮挡、涂改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对移动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对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参照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适用注意事项”: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参考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数量、违法主体(单位或个人)等因子。
(二)《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款共设置了4项自由裁量基准,分别是:
1、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逾期不改正,占用核心保护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占用核心保护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占用核心保护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核心保护区内河道等级不一、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影响防洪等可能影响处罚的因素,参照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适用注意事项”: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同时可考量河道等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属于汛期等因子。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湖州市水利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水利局河湖管理中心,电话:0572-266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