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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28/2023-00048 成文日期:   2023-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水许〔2023〕40 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水利局
湖州市水利局关于美信佳中维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1-28 17:51:26

美信佳中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美信佳中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取水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龙溪港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取水口位置坐标(东经 120°3′1.95″、北纬 30°52′22.45″),所属水功能区为苕溪 6:西苕溪湖州饮用、工业用水区,年最大取水量为 36.12 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工业,设计保证率为 90%。

二、项目污水纳管到湖州凤凰污水处理厂,不设入河排污口。

三、本项目为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取水设施、取水计量和实时监测等均已经安装,在取得许可后,由我局重新颁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将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同时 2023 年度计划用水量调整为 36.12 万立方米,本局不再重新下文。

五、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湖州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