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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8日   浏览次数: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优化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推动我市水利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市水利局起草了《湖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6日,共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向市水利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人:王冠傲,联系方式:0572-2055400

 

 

湖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水利局(社发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22〕10 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稳进提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22〕38号)精神,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优化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推动我市水利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行为,加强标后监管

(一)规范招投标行为。项目招标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经公管办等部门联合对其招标文件审查认定后,可按照示范文本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符合一定要求的水利项目,可按照《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二)整治招投标市场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合公管办等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规避招标、扰乱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进行重点排查,促进项目法人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清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水利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对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监管,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项目法人要对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分包、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全过程、全方位管控,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围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和监管并重,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信用信息管理。省厅统一开发的“透明工程”是省级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统一平台,在建水利工程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全面纳入“透明工程”管理;各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数据的严肃性、规范性,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在“透明工程”内更新维护好信用信息;各项目法人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和履约行为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全面对市场主体开展履约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六)扩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实行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并根据实际和权限将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政府采购、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广泛运用,让守信者得到更多实惠。

三、开展标化创建,推动创优评杯

(七)鼓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水监督〔2021〕16号)要求,全面推动全市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创建。

(八)开展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推进市、县(区)两级水利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不断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做到项目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力争到2025年,实现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项目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全覆盖。

(九)推动项目创优评杯。推动水利项目在创优争杯上实现新突破,积极鼓励引导更多水利项目争创“飞英杯”、“钱江杯”、“大禹奖”、“鲁班奖”等奖项。

四、落实助企纾困政策

(十)严格执行进度款支付政策。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小于85%,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十一)推进保证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的范围,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超过结算总额的1.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该同时向其提供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二)落实奖励政策。鼓励水利企业资质晋升、注册地迁入、项目获奖,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 号)等文件中的相关奖励政策。   

 

 

                                      湖州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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