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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化文件管理办法》、《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我局制定或我局牵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成效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效性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或具体制度对保障和促进水利发展的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 文件实施已届满两年;

(五) 市司法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

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六)是否存在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

情况。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

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处室(单位)应当

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方式、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个案分析、成本效益

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

(三)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稿。

(四)形成评估报告。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处室(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局政务服务处提交至市司法局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合法、可协调、可操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文件修改、废止建议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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