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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内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社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是指以湖州市水利局名义做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方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制审核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核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行政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局长对全局范围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总责。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局水资源管理处负责对本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所属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局水资源处审核的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向局水资源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规定的事项时应按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逐一填写,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审核,一般在完成执法程序后两日内上报。

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或者整个执法期限逾期的政策法规处不予受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局水资源处对执法承办机构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法律文书不规范的等,提出变更和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和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和终止意见。

第十条 局水资源处收到承办机构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期计算,局水资源处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局水资源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本局所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必要时可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局水资源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审核意见。

执法承办机构对局水资源处出具的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局水资源处提出报局党组批准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调离岗位等措施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呈市法制办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局水资源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决定的由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执法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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