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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浏览次数: 

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进我省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科学设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或者私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无绩效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扩大绩效跟踪和评价范围。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八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采购需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限制供应商竞争,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控制度,对党政机关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等作出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人员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差旅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第十七条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参加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等活动应当参照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接待资源共享,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禁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禁止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有序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八条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可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鼓励乘坐公共交通或其他社会化提供的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九条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按照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编制和购置审批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牌照发放管理。
  第三十条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规定报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全面实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的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上使用,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使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标识,否则应不予登记上牌或按规定拍卖处置。
  因涉密没有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应当单独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内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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